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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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30岁男性,投保“至爱无双”,年交保费1万元,约定交费10年,基本保额12万,并约定60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调整为1万元,假设第10年末、第31年末保单账户价值分别是11万、27万(按照中等结算利率4.5%),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障计算如下: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账户价值。
如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因自杀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该部分对应的风险保险费,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或保单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30岁男性,投保“至爱无双”,年交保费1万元,约定交费10年,基本保额12万,并约定60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调整为1万元,假设第10年末、第31年末保单账户价值分别是11万、27万(按照中等结算利率4.5%)。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